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9浏览次数:2817

各位老师:

  201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又颁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实施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专项附加各项资料信息由自然人自行填写,并对所填资料信息真实性负责。税务机关以自然人身份证号为唯一标识,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每一个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即为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为做好我校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为保证信息数据与税务系统的一致性、准确性,我校采用税务部门推荐使用的远程办税端采集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各位老师务必于2019年1月8日前完成手机APP的注册及基本信息修改工作,具体功能将于2019年1月1日上线,请大家及时关注、填报。
  2. 为保证2019年1月工资准时发放,故1月工资中可能暂无法办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计财处将根据接收的信息在2月或3月开始累计补扣,请大家放心,不会影响教职工全年实际纳税额。
  3.操作方法
  (1)远程办税端—APP端
  在各手机应用商城中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或扫下面二码

苹果手机专用

安卓手机专用

  (2)远程办税端—WEB端
https://its.jsgs.gov.cn/
  说明:办税端中,若选择在本单位扣缴,税务部门将根据纳税人意向把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推送至单位(单位按月扣除政策不包含大病医疗,此项支出扣除到2020年才能办理);若选择直接在税务部门扣缴,在汇算清缴期内,税务部门将会根据纳税人提交的信息办理扣除。
  4.办理模式
  (1)由单位按月预扣税款
  除大病医疗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首次享受时,纳税人网上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经税务部门核实信息后,财务处将统一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自行申报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1)不愿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
  2)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3)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4)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情形。
  (3)补扣措施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扣,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5.咨询方式
  计财处结算中心:025-85864184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纳税服务平台:https://12366.chinatax.gov.cn/


计财处

2018年12月29日


附件一、各项操作解读

  1)关于个人所得税APP下载渠道的相关说明V1.8.docx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辅导培训版).pdf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辅导培训版).pdf

附件二、暂行办法解读